民商法甲事故消失两个月 从国际法视角看马航MH370事件

2020-12-14 10:59:25 搜球吧 足球资讯

民商法甲事故消失两个月 从国际法视角看马航MH370事件(1)

图1:马航MH370失联航班信息

马航MH370事件回顾

2014年3月8日,从马来西亚吉隆坡飞往中国北京的马航MH370航班客机失联,机上载有239人,其中有154名中国人。同年3月30日,澳大利亚在珀斯成立了搜寻马航MH370航班多国协调中心,协调不同国家和机构对失联客机的搜寻和事故调查工作。

2015年1月29日,马来西亚民航局宣布,马航MH370航班失事,并推定机上所有乘客和机组人员已遇难。马来西亚方面称,马航机上人员家属将在赔偿申请程序完成后三周内获赔。据家属反馈,马航确定的赔偿标准为22.5万美元,约合150万元人民币。

2015年3月8日和2016年3月8日,马来西亚政府分别发布了第一份中期调查报告[1]和第二份中期调查报告。

2017年1月17日,中马澳发布三方联合公报,称由三国联合展开的马航MH370航班客机搜索工作目前已经暂告中止。

2017年3月8日,马来西亚政府分别发布了第三份中期调查报告。马来西亚交通部长廖中莱当日在国会回答议员提问时表示,马航MH370客机事故最终调查报告,将在今年1月17日宣布暂停搜寻工作当天起的一年内公布。

三年前发生的马航MH370航班客机失联事件牵动着无数人的神经,然而,历时近三年的搜寻工作并未取得实质性进展。今年年初,官方暂停了搜索工作。整个事件过程中,法律界人士展开了诸多热议,如国际航空公约的适用、航空器搜寻工作、事故调查的相关问题、受害人员的赔偿数额等。

《蒙特利尔公约》的适用

《蒙特利尔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正式名称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Carriage By Air)。由于MH370航班出发地和目的地是在两个国家领土内,构成公约第一条规定的“国际运输”,且出发地马来西亚和目的地的中国都是公约成员国,故本次事件的处理应适用该公约。

搜寻工作的相关问题

马航MH370航班客机失联之后,各国积极采取了搜寻和救援措施,中国、马来西亚、泰国、越南、菲律宾、新加坡、美国、印尼等国家均展开了搜寻。但将近3年的搜寻工作于今年年初暂停,引起遇难人员家属强烈抗议。根据公约,各缔约国有搜救之义务,必须在其领土范围内安排建立并立即提供昼夜24小时的搜寻与援救服务,并且需要划定搜寻与援救区,并在其内提供搜寻与援救服务。此种区域不得重迭,相邻区域必须连接。同时,各缔约国必须在每一搜寻与援救区中设立一援救协调中心,并且使其搜寻与援救组织与邻国的搜寻与援救组织互相协调。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搜救工作的停止,“直到所有幸存者被送到安全地点或直到失去援救幸存者的全部合理希望”,搜救工作才可停止。但搜寻工作的暂停不意味着调查工作的停止。当三年的搜寻无果,我们能够理解官方停止搜寻工作,但我们也完全理解家属的不满,因为于他们而言,一无所知的痛苦并不亚于从前。

事故调查的相关问题

马航MH370事件发生以来,由马来西亚政府负责事故调查工作。直到今天,相关调查工作仍在进行,马来西亚交通部长廖中莱表示最终的调查报告大概于今年年底公布。

根据公约,调查国须尽快发布最后报告,并建议在自出事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内发布,如果不能在十二个月以内发布报告,进行调查的国家应在每年的出事周年日发布一份中期报告,详述调查进展及出现的任何安全事项。考虑到事件的复杂性,马来西亚政府于2015年3月8日、2016年3月8日和2017年3月8日发布了三次中期报告,并决定于2018年1月17日之前出具最后报告。

此外,公约规定了调查的唯一目的是防止事故或事故征候,而非为了分摊过失或责任。因此,即使事故调查报告还未公布,但遇难人员的家属仍可以根据公约请求赔偿。

受害人员的赔偿数额

2015年2月,据失联客机MH370遇难者家属馈,马航已经确定赔偿标准,每位遇难中国乘客将获得22.5万美元的赔偿,约合150万元人民币。那么公约规定的数额又是多少呢?

赔偿分为人身损害赔偿和行李的赔偿。

对人身损害赔偿,公约通过两步递进形式规定了赔偿标准,第一步是不管承运人是否有过错,其必须对乘客的人身伤亡承担赔偿113100特别提款权,按照最新的人民币对特别提款权汇率(9.42)计算,约合人民币107万元,承运人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第二步是如果乘客的人身伤亡是由承运人的过错造成的,比如事故发生原因是机组人员劫机,则承运人承担的责任无限制。但截至今日,尚未有证据证明该事件中马航存在过错,因此人身损害的赔偿数额就限于113100特别提款权。

对托运行李的赔偿,只要损失事件在航空器上或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除非损失是由于行李的固有缺陷、质量或者瑕疵造成的。对非托运行李的赔偿,承运人对由其本身、受雇人或者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公约规定,对于行李损失的责任限额,以每名乘客1131特别提款权(约合人民币1.07万元)为限,除非乘客在托运行李时特别声明其交付利益,并支付附加费。

在索赔过程中,不少遇难者家属起诉失联客机的制造商即波音公司。希望可以获得较高的赔偿金,但遗憾的是,由于搜寻工作未果,目前尚无证据证明该事故是由产品缺陷所致,因此受害者家属的请求基本上不能得到支持。

民商法甲事故消失两个月 从国际法视角看马航MH370事件(2)

图2:人们为马航MH370航班祈祷

结语

三年过去,大多数人对马航MH370事件的回忆也如同沉埋于南印度洋深处的残骸,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黯然。然而,马航MH370事件所引发的思考绝未停止,因为悼念灾难最好的方式不仅是情感的共鸣,还应有理性的反思。面对灾难,法律发挥的作用不仅仅限于事后的救济,还可以完善相关规则,为下一次不幸的且不可预见的事故做好准备。同时,我们呼吁国际合作的加强,因为在各种灾难事故面前,没有哪一个国家可以独自克服所有困难,只有各国团结互助,才能更好地预防和解决各类事故,真正地保护人权。(作者单位:丁夏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薛霜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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